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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黄金甲平台专业文章丨数据资产入表实践观察与分析
2019年10月,数据正式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地位得到确认。12022年,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对数据的产权、流通、交易、治理、安全等做出了基础制度安排。2024年1月1日起,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明确数据资源可作为无形资产、存货或开发支出等资产类别纳入财务报表;配套文件《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为数据资产的入表和评估提供指引。至此,各地企业均开始开展数据资产入表的相关实践,截至2024年7月8日,已有多家企业完成数据资产入表工作。
为全面了解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的实践情况,本文通过公开网络检索了截至2024年7月8日的上市公司、国资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及民营小微企业的已公开数据资产入表信息,汇总形成如下分析报告。
2022年12月2日出台的《数据二十条》提出,要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探索建立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即“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为后续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暂行规定》在会计方面明确了数据资产入表的适用范围: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可实现数据资产入表。如需计入“无形资产”,需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相关规定;如需计入“存货”,需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规定;对于企业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应当记录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的“数据资源”项目中。
在数据资产入表工作的具体操作层面,目前暂无统一的法律规范指引,但随着实践的不断探索,浙江、广东等地也出台了相关地方或团体标准,为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工作提供指引:
1.数据资产实现入表的前提是完成数据资产的确认。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11月5日发布《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明确了数据资产确认工作的工作框架、识别条件、识别确认流程等内容。
2.广州市南沙区粤港澳标准化和质量发展促进会于2022年12月28日发布的《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导则》中对数据确权、数据认责、数据资产确权登记等内容作出指引,明确了数据资产登记的方式。
3.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于2024年5月6日发布《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登记导则》明确数据资产登记的相关工作指引,包括数据资产财务登记、数据资产产权登记、数据资产交易登记等。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计入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数据资产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数据由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即数据资产必须是企业能够合法合规控制和管理的数据资源。实践中常见的典型不合规情形如,企业获取数据的来源不合法(如未获得数据主体的合法授权;通过技术手段不合法的爬取获得等)或者对于数据处理和加工运营的权利并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可能在权利归属方面存在巨大争议的数据资源,不能确认为数据资产。
第二,数据资产成本可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或者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三,数据资产可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需要企业能够证明该数据资源所形成的数据产品自身存在市场;如果数据资产属于内部使用的,也需相应证明其有用性。实践中,对于确认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是数据入表的一大难点,特别是针对企业内部产生使用的数据资源,经济利益的流入的可能性论证往往存在困难。
整体而言,企业要实现数据资产入表,主要需要经历数据资源化、数据产品化和数据资产化三个阶段:
数据资源化要求将获取的原始数据经过脱敏、清晰、整合等加工步骤形成数据资源;资源产品化是通过研发,形成满足特定应用场景需求的数据产品,数据产品可通过自用、共享、开放及交易等方式实现价值;产品资产化是完成数据评估入表、上市、交易和创新应用,实现数据价值。 2
在数据资源化的阶段,企业需要建立相关的数据战略,明确数据治理政策;数据产品化阶段,需要进一步分析数据应用产品,进行数据产品的技术性开发;到数据资产化阶段,则需要考虑数据产品运营以及数据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其中数据资源化及资源产品化的过程,即为形成拟入表数据资产的关键环节,通过对数据的加工利用,将其形成可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收益的资产,为实现数据资产入表提供条件。
首先应当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数据进行数据盘点,经过数据识别、数据分类等工作确认可使用的数据资源内容,形成初步拟入表数据资源清单。
数据的盘点可以从不同维度进行,比如从数据来源的维度,区分数据是自行采集、运营产生、爬取获得或者通过第三方获取;从业务的维度,是公司提供哪些产品或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从系统的维度,数据的产生和存储分别是在哪些系统中;甚至是从数据权属的维度,哪些数据是自行开发收集以及加工处理且权属结构比较单一的,哪些数据涉及和第三方的共享或者委托处理,权属可能存在争议的等。
数据盘点的维度可以多样化,以求能够全面的了解数据资源的情况,也便于后续挑选合适的数据资源与商业场景进行结合,从而开发数据产品。
在数据资产管理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很多观点是将数据产品开发放在数据资产运营中,这一步往往在数据合规与确权之后。但实践中很多企业的这一步往往和合规确权是同步进行的,甚至还在合规确权工作之前。在很多项目中我们甚至也遇到了企业希望律师协助设计数据资源商业场景并进行数据产品开发的情况。
主要原因在于,数据资源有的时候并不一定在拥有数据价值挖掘或信息管理领域经验的企业手中,也包括很多传统行业成功进行了数字化转型的企业,此时他们可能并不清楚自己手中的数据资源到底能怎么产生价值以及产生多大价值,所以需要专业人士帮他们挖掘数据价值,找到合适的资产以及合适的路径把数据资源转化成数据产品。因此,在数据盘点的基础上,企业能够清晰数据产品化的具体模式以及路径,也是后续入表工作的前提。
数据合规与确权是入表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一般情况下,企业会聘请律师对数据资产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及发表法律意见,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合规性评估:
第一,数据来源的合规性。数据来源的合规是合规审查的重点,在数据盘点中,各类数据的来源情况就需要如实进行说明。目前企业数据的主要来源包括自行收集的数据(如通过App网站等互联网应用收集、或通过各类硬件产品收集等);通过第三方授权或采购获得;公开数据爬取获得等,针对不同的数据来源要审核相关收集行为的合规性。
第二,数据治理的合规性。目前我国有关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繁多,基本的数据处理行为需要符合《民法典》《刑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具体行业规定在内的各项合规要求。
第三,数据运营的合规性。这里主要是指数据产品在运营以及对外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的合规性,包括是否需要具备相关的运营资质(典型的如涉及征信或者金融服务的数据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产品应用上下游的合规监管机制及风险防范与应急机制等。
根据《数据二十条》的规定,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以及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企业需确认对数据资产所享有的合法权属,进而确认企业可通过拟入表资产获得的经济收益为合法收益。
在权属方面,需要重点关注(1)主要是指企业是否合法有效控制的对数据进行自主管控,对于控制性的体现,可通过管理权限、访问权限以及加密等技术手段的实现等方式进行实现;(2)权利内容是否清晰,是否可能与第三方发生冲突:实践中,很多企业收集获得原始数据的时间要远远早于数据入表相关政策的出台时间,企业在前期并没有意识到数据的价值,更没有在与第三方的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甚至是在合同中放弃了相关潜在的权利,这就需要律师对此进行提示和评估,核查权属情况,甚至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事后追认的方式弥补对权属约定的空白。
实践中不少地区已通过数据资产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产品在数据交易所上架等方式确认企业对数据资产的合法拥有或控制。目前浙江、广东、山东、江苏、天津等地区均已出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则已出现数据资产登记的实践,由当地的数据交易所或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颁发数据资产登记证书;郑州数据交易中心则已颁发过数据产权登记证书,对数据资产的名称、类型、产权类型、登记主体等进行明确。
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是数据资产入表的三大前提条件之一,由于数据资源具有特殊性,在会计层面需要合理地归集和分摊成本,保证数据资源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完成会计核算及资产入表的数据资产,需要遵循《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自《暂行规定》颁布至今,已有不少企业完成了数据资产入表从0到1的探索,对此,本文第三部分将会对目前网络公开披露的已入表的案例情况进行盘点与分析,
本次检索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8日经公开资料搜集渠道检索可得数据。3主要针对以下三类企业:1.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公司2024年一季度报表及网络披露信息,目前有19家上市公司已完成数据资产入表工作;2.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企业:目前已有72家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企业完成数据资产入表,均属城投类企业,不少入表企业还依据数据资产获得了融资;3.民营小微企业:5家民营小微企业已完成或正在开展数据入表工作。
目前中国境内股票市场共有上市公司5346家,其中仅有19家上市公司将数据资源计入资产负债表中。其中,将数据资产计入“存货”的仅有海天瑞声(688787.SH);计入“无形资产”共有11家企业;计入“开发支出”共有4家企业,同时计入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的共有2家企业(详见表1)。除此之外,神州数码在一季报中尚未体现入表资源,但于今年6月成功将金服云数据产品作为无形资产,纳入企业财务报表。4
值得注意的是,一季报中中信重工(601608.SH)、金龙汽车(600686.SH)、中闽能源(600163.SH)、山东钢铁(600022.SH)、喜临门(503008.SH)曾经将数据资产计入“流动资产-存货”科目,但均在更正公告中删除。5 更正后,上述公司无数据资产入表。
以申万行业分类来看,第一批数据资产入表的19家上市公司分布在13个行业当中,其中在计算机行业有8家,其中IT服务类企业共有6家,包括:海天瑞声、中远海科、航天宏图、佳华科技以及神州数码,软件开发类企业共2家,包括:每日互动、拓尔思,以及1家计算机设备类企业:开普云;在交通运输(青岛港、山东高速)、建筑装饰(中交设计、浙江交科)、钢铁(南钢股份)以及传媒(卓创资讯、中文在线家;在医药生物、钢铁、通信、基础化工、电子等5个行业各有1家。行业的分布特点具有一定的分散性,显示出数据资源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计算机服务行业中,与人工智能、智慧城市相关领域的数据资产入表(例如开普云、恒信东方、每日互动、佳华科技、海天瑞声等)情况更为普遍。
在已将数据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19家上市公司中,只有4家企业在报表中披露了数据资产的具体类型和产品情况(详见表3)。其他上市公司虽然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了数据资产价值,但并未披露具体产品情况。
部分已完成数据资产入表的上市公司并未公开披露所涉及的数据资产类型或所涉及的主要数据资源类型,通过对这部分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公司产品进行检索,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及主营业务内容,我们对其他未披露数据产品的上市公司可能具备或涉及的数据资源类型进行推测及归纳,具体内容如表4所示:
经检索,截止2024年7月初,已有69家城市投资公司或类城市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城司”、“类城司”)完成数据资产入表。其中,有40家为城司,29家为类城司。7由此可见从事城投产业的国有企业是实施数字资产入表的主力军。由于城投、类城司面临转型、融资压力,自2024年1月至6月之间,大量城司开启数据资产化进程,拟通过数据资产化为公司优化财务报表,以期获取融资,而完成数据资产入表正是为城司以数据资产授信融资奠基的关键。
经过我们对现已公开披露的已完成数据资产入表城司、类城司所在地进行的统计,具体的地区分布情况如下:
图 1 各省市城司GA黄金甲平台、类城司数据资产入表情况统计(制表工具:镝数图表)
其中,华东地区数据资产入表完成程度显然高于其他地区。从省市分布情况来看,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内已完成数据资产入表的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企业数量位居前三。其中山东省已完成数据资产入表的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企业数量占全国的23%,这很可能是由于山东省积极、高频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数据资产入表的政策规定。
例如,山东省较早出台数据资产化入表试点方案,鼓励企业进行培训。2023年6月,山东省率先探索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体系省域新业态新模式,开展工业数据分级管理,并且开展中国工业数据专区城市登记中心试点建设,推动工业企业数据资产入表。
今年2月6日,烟台印发了《烟台市数据资产化和数据资产入表试点工作方案》,在全市部署开展数据资产化和数据资产入表试点工作,提出到2024年年底,全市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基本建成,形成较为完备的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工作机制,标准化、规范化开展数据资产登记评估入表、数据流通交易和开发利用工作。
4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行动计划(2024-2025)通知(鲁政发〔2024〕5号),明确要求探索开展数据资产登记和知识产权登记试点,推动健康医疗、地理空间等公共数据资产评估和入表工作,加快筹建省大数据运营企业,建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
根据《数据二十条》指引,按照数据权益归属的不同,可以将数据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三种类型。其中,公共数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比如政务数据和公共事业(科研、教育、文化、供水、供电、公交等)相关数据。8
目前城司及类城司入表的数据资产来源主要为:一是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拥有的公共数据GA黄金甲平台,企业可通过特定的公共数据授权经营机制获取相关数据;二是自身业务经营积累的企业数据;三是来自集团业务数据的授权经营。
从数据资产的具体内容来看,如表6、表7所示,近期数据资产入表或资本化案例中涉及的数据资产类型,按照行业分类,主要包括公用事业(包括智能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城市公交、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数据)、交通运输、工农业产业数据等。
从上表可以看出,城市交通及交通运输类数据资产入表较多,随着智慧城市的建设,大量的城市轨道交通数据被收集,适用于城市公交与智能泊车行业可以带来较高的经济价值,相对而言入表比例更大。除此之外,公用事业中智能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城市公交、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以及相关产业数据都是城司重点考虑的入表数据资产。
在城司资产入表的情况下,第一,城投及类城司基于自身从事的相关领域业务或者基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方式,可合法收集和处理上述类型的数据,获得大量数据资源;第二,公共数据具有规模大、涉及行业领域广泛、商业应用场景丰富等特点,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价值大,有利于在评估入表时获得较高的估值;第三,在获取数据的过程中,相对而言授权体系较为完善,权属结构相对单一,关于权属的潜在纠纷较小。
尽管政务和公共数据价值挖掘的巨大商业前景,导致城司具有极大的动力开展数据入表工作;但另一方面,在城司及地方政府化债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也要谨防诱发“数据财政”可能造成的风险。在此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 2023 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人的审计工作报告》明确将“利用政务数据牟利成为新苗头”列为重点问题之一。政务及公共数据不能单纯的成为政府以及地方城司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和手段,合理有序的利用并坚持公益性也是在入表工作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要素。
在已披露的信息中,城司等在数据资产入表后还会将数据资产用于融资,目前最为常见的数据资产融资方式主要为权利质押融资,例如青岛北岸智慧城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智慧城市数据信息获得质押200万元。
(1)数据作价入股:2023年,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北岸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翼方健数(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方举行了数据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签约仪式。9
(2)数据资产质押融资:2024年7月,神州数码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深圳数据交易所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神州数码成功将金服云数据产品作为数据资产纳入企业财务报表,并获得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授信融资3000万元。10
(3)数据资产无质押融资:柳州市东科智慧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柳州市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形成的不同数据资产,分别获得广西北部湾银行柳州科技支行数据资产1000万元、柳州银行科技支行数据资产无1000万元。这是广西设区市企业完成的首单数据资产融资。11
(4)数据信托:2023年4月“中诚信托数据资产1号财产权信托”成为我国首个落地的数据信托制度创新项目。
(5)数据资产损失保险:深圳数据交易所和国任保险联合设计了数据资产损失保险产品,其首张保单的投保方为深圳优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保单为优钱科技的ESG数据提供累计赔偿限额100万人民币的数据资产损失费用保障。数据损失保险主要覆盖数据资产损失费用或重置恢复的费用。12
从目前通过已入表数据资产获取融资的实践案例来看,企业采取的主要融资方式还是以权利或无融资为主,涉及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新兴融资方式还在谨慎探索过程中。
经公开信息途径检索,目前已公开发布数据资产入表相关信息的民营非上市企业只有14家,涉及领域包括AI产品、工业、农业等产业信息、涉及社会治理等公共信息。(详见表8)。在进行数据资产入表的民营企业中,科技型企业较多、小微企业较多。这种现象说明,数据资产入表能够为有技术但暂无实物融资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途径,因此受到小微企业的积极反馈。
第一,虽已有实践案例呈现,但总体数量并不多,大部分企业对于数据资产入表还在观望和准备阶段,主要也是因为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数据治理能力不够,导致在入表前先需要进行大量的合规梳理、数据治理以及数据价值挖掘等准备工作。实际上,从市场反映来看,数据入表到底对企业资产起到多大的积极效果,也是值得进一步观察的问题,企业在开展入表工作以前,一定会衡量入表工作耗费的时间精力与其对企业财务产生积极效果的投入产出比。
第二,从企业类型上看,完成企业数据资源入表的企业多为上市公司或是数据资源丰富、有较高融资需求的城投及类城司。大部分已经完成入表的上市公司本身具有大量数据资源,且具有数据治理的能力,所以探索入表的速度也更快;而对于国有资本而言GA黄金甲平台,资金压力大,融资需求高,且集团中可能有具备数据治理能力的分子公司或者外聘其他数据商协助处理入表工作,因而入表实践工作开展也较为普遍。
第三,从企业所属的行业类型来看,还是以计算机信息通讯及互联网产业、智慧城市、公共数据等具有大量数据资源或是数据价值相对较高的行业为主。
第四,从金额上看,相对于入表企业的总资产规模而言,入表资产金额也比较保守谨慎,这也和会计准则要求以成本法计量有关。根据上市公司的入表金额来看,不同上市公司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数据资源”项目金额自258,518元至24,603,317.34元不等,数据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的占比自0.0004%至1.29%不等;而多数城投及类城司未公开已入表数据资产金额;根据数据资产获得的融资情况来看,融资金额自500万元至3000万元不等。
然而在目前仍不具备法律指引明细及标准化数据资产入表范本案例的背景下,数据权属如何确认,如何保障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如何准确的进行成本计量等仍是需要审慎对待的问题。期待未来更多的创新实践,也希望市场主体怀着谨慎的态度对待入表工作,为企业数据资产入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和会计层面的挑战积极寻找解决方案。
(1)《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31日中国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2)《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年12月2日公布。
(2)中证鹏元工商企业评级部等:《城司数据资产入表指南及38个国资案例分析》,载微信公众号“债券杂志”2024年5月23日。
(3)厚雪研究:《上市公司“数据资产入表”全景图》,载微信公众号“成都未来数字科技研究院”2024年7月8日。
(4)神州数码集团:《深圳卫视特别关注!神州数码打造数据资产入表新典范》,载微信公众号“神州数码集团”2024年7月3日。
(5)郁言债市:《3316家最新发债城投平台(附城投名单)》,载微信公众号“产业投融与数据决策”2024年7月19日。
(6) 中国金融新闻网:《全国首笔大中型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落地》,载中国金融新闻网2024年7月8日,。
(7) 南国今报:《广西设区市首单数据资产融资完成 柳州一企业获贷款2000万元》,载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2024年6月6日,。
(8)21世纪经济报道:《全国首单数据资产损失保险落地 推动数据从资源向资产转化》,载网易2024年6月18日,。
1《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31日中国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2 中证鹏元工商企业评级部等:《城司数据资产入表指南及38个国资案例分析》,载微信公众号“债券杂志”2024年5月23日
3 特别提示:本部分的案例盘点仅依靠目前网络公开信息由团队律师进行检索,不可避免的存在缺漏,仅作为内部学习研究之用。
4《深圳卫视特别关注!神州数码打造数据资产入表新典范》,载微信公众号“神州数码集团”2024年7月3日
5 详情可见:中信重工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后),2024年5月14日;金龙汽车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后),2024年5月8日;中闽能源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后),2024年5月6日;山东钢铁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后),2024年5月10日;喜临门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后),2024年5月7日。
6 厚雪研究:《上市公司“数据资产入表”全景图》,载微信公众号“成都未来数字科技研究院”2024年7月8日,
7 根据《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规定),城投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制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由于缺乏更具体的判断标准,此处认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为城投平台:第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地方国企;第二,公司所从事业务是帮助地方政府完成某项职能。在本定义下,“城司”指城市投资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城司”的名单资料来源于网络整理,可能存在异见。“类城司”指由地方国资委或地方财政厅控股并服务于公益性、准公益性项目的公司被视为类城司。
8 需注意的是,目前对于企业在经营公共服务性质业务时收集、产生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数据是否属于公共数据存在争议,本文主要讨论包含后者的广义公共数据,我国公共数据资源体量巨大,占据全社会数据资源总量的80%左右;企业数据主要指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个人数据主要包括个人持有的整理创作等数据,以及公共部门和企业持有的个人活动数据,其中大部分数据实际由公共部门和企业持有,需在注重个人权益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利用。
9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推动数据资产化 释放数据新价值 青岛率先开展“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签约”》,载山东省大数据局2023年9月26日,
10 中国金融新闻网:《全国首笔大中型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落地》,载中国金融新闻网2024年7月8日,。
11 南国今报:《广西设区市首单数据资产融资完成 柳州一企业获贷款2000万元》,载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2024年6月6日,。
12 21世纪经济报道:《全国首单数据资产损失保险落地 推动数据从资源向资产转化》,载网易2024年6月18日,。
京师深圳律所联合创始人、法律研究院院长、数字经济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深圳市大数据研究与应用协会首席法律顾问、数据合规研究院执行院长,广东省律协数字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专委会副主任、德国TUV莱茵学院数据合规官DPO。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数据合规及信息安全保护、跨境电商平台运营及合规体系构建、私募基金投融资及商业并购等法律服务。
京师深圳律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青工委副主任、金融科技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深圳市大数据产业协会、深圳市大数据研究与应用协会专家顾问、数据合规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曾就职于银行、证券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以非标投资、房地产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为主,具有法律和金融复合知识背景。
专业资质:证券从业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证、CFA-LEVEL3 CANDITATE、德国TUV莱茵学院数据合规官DPO
京师深圳律所实习律师,具有检察机关实习经历,曾参与完成多个数据合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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